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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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向***偿还借款本金86万元; 二、***向***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以所欠借款本金8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至实际还清之日); 三、***向***赔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 四、***向***赔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900元; 五、***就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判决判定的债权对坐落于南宁市南宁奥园雅典组团XXX房产(不动产权证书编号:邕房权证字第××号)在第一顺位抵押权(抵押权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实现后的剩余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判决判定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义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或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被批准仍不按期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