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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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向***偿还借款本金86万元;

二、***向***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以所欠借款本金8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至实际还清之日);

三、***向***赔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

四、***向***赔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900元;

五、***就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判决判定的债权对坐落于南宁市南宁奥园雅典组团XXX房产(不动产权证书编号:邕房权证字第××号)在第一顺位抵押权(抵押权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实现后的剩余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判决判定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义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或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被批准仍不按期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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