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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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金福锋科技有限公司 威轼创汽车(上海)有限公司 博马科技(东营)有限责任公司 博马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威轼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武汉沃伦克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金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威轼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沃伦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500632.5元及违约金250063.25元,共计2750695.75元; 二、被告东营威轼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城市金福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5600元、26280元,共计551880元; 三、被告威轼创汽车(上海)有限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即7992万元内对被告东营威轼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武汉沃伦克机械有限公司、海城市金福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06元,减半收取计1440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东营威轼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威轼创汽车(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9152元,减半收取计4576元,保全申请费3270元,由被告东营威轼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威轼创汽车(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