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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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灞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西安市安秦建材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16民初9763号原告:西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16民初9763号原告:西安市安秦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齐坤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惠娟,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李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市灞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杨小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成、李建兴,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市安秦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灞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灞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西安市灞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住所地不在长安辖区。原告与被告陕西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物租赁合同》第九条第2款约定:“如果选择诉讼,应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合同第二条2.2条款写明工程地点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纺园六路,该案应由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二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二被告住所地均位于西安市灞桥区,且原告与被告陕西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得《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第九条第2款约定:“如果选择诉讼,应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合同的第二条第2.2条款载明工程地点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纺园六路,故该案应由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于该案无管辖权。现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纪胜利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寇爽爽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