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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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冀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33219元,合计3521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