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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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九寨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胡永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茂县茂县汽车站内1栋1单元3楼1号房屋腾退返还给原告四川九寨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驳回原告四川九寨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1.00元,由四川九寨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1.00元,由胡永健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