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九寨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胡永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茂县茂县汽车站内1栋1单元3楼1号房屋腾退返还给原告四川九寨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驳回原告四川九寨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1.00元,由四川九寨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1.00元,由胡永健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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