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仪陇县新政能强机砖厂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24民初4293号

原告:仪陇县新政能强机砖厂。

负责人:王千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仪陇县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建国。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22日,住***。

原告仪陇县新政能强机砖厂与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原告仪陇县新政能强机砖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仪陇县新政能强机砖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郭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董文君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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