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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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仪陇县新政能强机砖厂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仪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24民初4293号 原告:仪陇县新政能强机砖厂。 负责人:王千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仪陇县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建国。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22日,住***。 原告仪陇县新政能强机砖厂与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原告仪陇县新政能强机砖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仪陇县新政能强机砖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郭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董文君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