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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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三原告***、***、***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1170.90元; 二、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三原告***、***、***共计11000.00元; 三、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三原告***、***、***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7644.60元; 四、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4.00元,减半收取计2227.00元,由被告***负担1557.00元,被告***6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