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宁河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1000元、医疗费1000元,共计1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1000元、医疗费1000元,共计12000元;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宁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1000元、医疗费1000元,共计12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625元,剩余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