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市美琳达快捷酒店有限公司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32981号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延峰,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美琳达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康志鹏,经理。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美琳达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并于同日向乐视网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乐视网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晟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姚尚汝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