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宾阳县富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宾阳县富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2月18日签订的《车辆管理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桂A×××××车辆办理转出原告名下的转户变更登记。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