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宏润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市宜鸿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沧盛亿源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邯郸市宜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沧盛亿源物资有限公司剩余货款787051.7元; 二、邯郸市宜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沧盛亿源物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236115.51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货款550936.1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河北宏润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义务向北京沧盛亿源物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邯郸市宜鸿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北京沧盛亿源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45元、保全费4710元、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邯郸市宜鸿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宏润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