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家井支行
深州市精工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深州市凯庆胶塑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深州市凯庆胶塑厂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河北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家井支行贷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被告深州市精工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被告深州市凯庆胶塑厂承担,被告深州市精工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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