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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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2民初70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2民初7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431.41元”;

四、变更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2民初7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3732.11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0元,由长春吉亿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长春吉亿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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