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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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育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栾川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洛阳开拓者矿业有限公司 栾川龙宇钼业有限公司 上海国龙矿业有限公司 洛阳博华实业有限公司 洛阳玉华钼业有限公司 洛阳多华钼业有限公司 上海安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民初14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上海育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海安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所担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上海育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替代上海安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栾川龙宇钼业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后,可以向上海安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二、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民初14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四、驳回栾川龙宇钼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民初1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为:“上海安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栾川龙宇钼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202736.26元及违约金(以71812501.1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9年2月28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12月10日;2019年12月11日起以62202736.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栾川龙宇钼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501724元,由栾川龙宇钼业有限公司负担95784元,由上海安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育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59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81元,由栾川龙宇钼业有限公司负担39534元,由上海安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育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6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