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赤峪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海利置业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陕西赤峪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陕西海利置业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0953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承担自2019年6月6日至实际支付货款之日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陕西海利置业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赤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