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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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45960.78元及利息265736.81元,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7.4%另行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被告***、***、***承担上述本金545960.78元、利息265736.81元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后,有权向第三人淳安千岛湖鑫盛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74元,减半收取161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1137元,由原告***负担15154元,被告***、***、***连带负担59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