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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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安洁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旺盛电磁线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泰安洁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旺盛电磁线有限公司付款151633.48元,并给付违约金30326.70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旺盛电磁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82元,由被告泰安洁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3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