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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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部分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整容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司法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340.17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整容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477.6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9元,由原告***负担48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14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