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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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中维建筑塑料模壳有限公司 济南三鑫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三鑫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泰安中维建筑塑料模壳有限公司欠款300672元及违约金(以300672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山东泰安中维建筑塑料模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4元,由原告山东泰安中维建筑塑料模壳有限公司负担1614元,被告济南三鑫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