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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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截至2020年2月3日透支本金16910.28元、透支利息1352.02元、违约金555.58元,共计18817.88元。 二、被告***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自2020年2月4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减半交纳1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