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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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保定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保定分中心贷款本金37425.99元、违约金4022.16元、分期手续费372.11元,零售利息2713.2元,总计44533.46元。(截至2018年7月16日)。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所拖欠的费用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收。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