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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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乌鲁木齐市聚恒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聚恒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68147元的财产,保全范围即财产线索。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当事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