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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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爱客琳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威海观澜国际养老公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威海爱客琳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333.2元;

二、威海爱客琳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威海观澜国际养老公寓股份有限公司开具3900333.2元的工程款发票;

三、驳回威海爱客琳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四、驳回威海观澜国际养老公寓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112元,威海爱客琳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5557元,威海观澜国际养老公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威海爱客琳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0元,威海观澜国际养老公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8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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