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门良骏兆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门良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良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833.34元、滞纳金1237.60元,总计人民币5070.94元(其中:滞纳金暂计至2019年9月10日;自2019年9月11日起的滞纳金,以182.54元为基数,按每日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2-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