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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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园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 威海环翠楼药房有限公司 立华植物纤维制品(威海)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参园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威海环翠楼药房有限公司、立华植物纤维制品(威海)有限公司、***、***对参园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对立华植物纤维制品(威海)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威海临港区开元东路-288-9、-10、-11、-12、-13、-14号在建工程【不动产权证书号:威新区国用(2012)第9号】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就第一项债权中的本金242.7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对***提供的坐落于威海市新威附路-94号-403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威环国用(2004)第053-111号/2007036799】和坐落在海滨中路-16号-B902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威国用(2001)第105-037号/2008030494】在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威海环翠楼药房有限公司、立华植物纤维制品(威海)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参园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