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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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赔偿人民币348245.9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滨江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赔偿人民币76195.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67元,减半收取3833.5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担314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滨江支公司负担688.5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滨江支公司分别应负担的诉讼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起诉时已预交,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滨江支公司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分别将受理费3145元、688.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8-07-20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