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修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凰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131,799.39元,共计331,799.39元;自2019年7月2日起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实欠本金以年利率13.44%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7元,鉴定费16,000元,合计22,277元,由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000元,由被告***、***负担6,2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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