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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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费用,共计11434.69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支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349.89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3024.8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共计5324.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上述付款义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元,原告负担248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2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