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汕头市澄海区兴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兴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借款50万元自2019年7月16日起、借款50万元自2019年7月27日起分别计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56元,减半收取为777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兴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778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