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属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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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权属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中山玛尔日用品有限公司第115933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山玛尔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2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玛尔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中山玛尔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7800元,被告***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