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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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赔偿款医疗费1945.59元、误工费4785.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40元,合计7531.43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毋三忠、被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执行事项,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被告毋三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十堰北京路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