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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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176879.65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被告***垫付款111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确认其案款支付帐户为:开户名称***,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县柘汪镇营业所,开户银行帐号62×××77。被告***确认其案款支付帐户为:开户为***,开户银行中国平安银行日照支行,开户银行帐号62×××81。 如果被告中国平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被告***承担(已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