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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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庆云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325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误工费19503元、护理费3527.35元、交通费400元,共计64024.3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百分之三十五的比例支付原告剩余医疗费9142.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5元、营养费787.5元、鉴定费630元,共计11224.63元。 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被告***72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2元,减半收取计1066元由原告承担225元、由被告***承担8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有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