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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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39833.78元,扣除已垫付的9589.71元,实际赔偿130244.07元,其中向原告***支付125492.99元,向被告***支付4751.0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38元,减半收取161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负担1360元,由被告***负担200元,由原告***负担59元。鉴定费1900元,由被告***负担760元,由原告***负担11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