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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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3民初366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中街海底捞饭店立即停止侵害第983760号海底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面大招牌下方的长条形招牌上圆圈中使用“海底捞”标识; 三、被上诉人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中街海底捞饭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中街海底捞饭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由被上诉人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中街海底捞饭店负担1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