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茂名市威龙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茂名市开元氮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茂名市开元氮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40692元及该款的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62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茂名市开元氮肥有限公司负担1593元,由原告***负担21569元。被告应负担之金额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作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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