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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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茂名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变更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9)粤0902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为:限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区新坡镇大塘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给被上诉人茂名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707元(被上诉人茂名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61707元),由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区新坡镇大塘村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700元由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区新坡镇大塘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限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区新坡镇大塘村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给被上诉人茂名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