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誉通信有限公司
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秦皇岛数据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誉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金478620.09元;

二、被告中誉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承租房屋(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河道1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17#B-2、17#C-2号楼)。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0元,减半收取计4240元,由被告中誉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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