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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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 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 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7371.6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750.00元,以上合计为18,121.66元中的10,000.00元;赔 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33,644.00元、护理费1,930.20 元、误工费4,633.92元、被扶养人王淑芹生活费4,662.63 元、精神抚慰金3,000.00元、交通费150.00元,以上合计为 148,020.75元中的110,000.00元;赔偿原告***车辆损失 费4,120.00元中的2,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 损失13,929.72元(18,121.66元-1,000.000元+148。 020.75元-110,000.00+290.00元)×3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0.00元、鉴定费2,850.00元,以上合计为 3,380.00元,由原告***负担2,366.00元,被告***负 担1,0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 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 内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 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