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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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在鲁Q×××××号/鲁Q×××××号货车投保的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王仲代、席福英、***、王某1、王某2、孟某80000元整;在鲁Q×××××号/鲁Q×××××号货车投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仲代、席福英、***、王某1、王某2、孟某161540.80元整,以上合计241540.80元整。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在鲁Q×××××号/鲁Q×××××号货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0000元整;在鲁Q×××××号/鲁Q×××××车投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73963.46元整,以上合计113963.46元整。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鲁R×××××/鲁R×××××号货车投保的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王仲代、席福英、***、王某1、王某2、孟某80000元整;在鲁R×××××/鲁R×××××号货车投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仲代、席福英、***、王某1、王某2、孟某161540.80元整,以上合计241540.80元整。

四、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鲁R×××××/鲁R×××××号货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0000元整;在鲁R×××××/鲁R×××××号货车投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73963.46元整,以上合计113963.46元整。

五、被告***赔偿原告王仲代、席福英、***、王某1、王某2、孟某660元;赔偿原告***640元,合计1300元。被告山东省临沭县雪梅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被告***赔偿原告王仲代、席福英、***、王某1、王某2、孟某660元;赔偿原告***640元,合计1300元。被告巨野县顺航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王仲代、席福英、***、王某1、王某2、孟某、***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至六项限判决书生效后十五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00元,减半收取6550元,由原告王仲代、席福英、***、王某1、王某2、孟某负担3000元,被告***负担1775元,山东省临沭县雪梅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负1775担元,被告巨野县顺航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8-12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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