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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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45166.60元(其中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35410.95元、二次手术费13000元、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9000元,共计58510.95元中的4890元;在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误工费25302.92元、护理费14573.70元、交通费400元,共计40276.60元。)。赔偿***鉴定费1509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赔偿***剩余损失16086.29元[(98787.55元-45166.60元)×30%]。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三、***赔偿***鉴定费573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500元,由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公司承担229元,由***承担87元,剩余184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