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支付套餐费1068.4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期应支付的套餐费累计金额为基数,即2016年12月14日以61.81元为基数,2017年1月14日以160.91元为基数,以此类推至2018年10月,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分阶段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24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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