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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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支付套餐费1068.4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期应支付的套餐费累计金额为基数,即2016年12月14日以61.81元为基数,2017年1月14日以160.91元为基数,以此类推至2018年10月,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分阶段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