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水劲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衡水杨氏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衡水市日鑫农业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衡水市日鑫农业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衡水杨氏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255469.85元,并自2018年12月1日始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同期内,衡水市日鑫农业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衡水杨氏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保全担保费损失1500元;被告衡水劲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衡水市日鑫农业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841900元债务范围内向原告衡水杨氏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500元,共计14550元,均由被告衡水市日鑫农业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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