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大丰新安德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大丰新安德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60000元及安装费10000元,共计7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自2019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8元、保全费1079元,共计2347元,原告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34元,被告江苏大丰新安德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5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7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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