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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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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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4090(10000×40.9%),其它经济损失44990元(110000元×40.9%),合计49080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金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81800元(200000元×40.9%);

三、尚义县中核国缆新能源有限公司赔偿***剩余经济损失334698元[(609020元-49080-81800元)×70%]。

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4元,由尚义县中核国缆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06-06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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