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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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1250元(已扣除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 二、原告***向被告***返还垫付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2元,减半收取计3216元,鉴定费3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