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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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承德天通数码科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与被告承德天通数码科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 被告承德天通数码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押金82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