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丽正门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天元小区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曹雪芹大街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曹雪芹大街支行的存款74600.00元(账号:10×××44),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山路支行的存款6900.00元(卡号:60×××05),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丽正门支行的存款8700.00元(卡号:62×××86),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天元小区支行的存款3500.00元(卡号:62×××24)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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