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透支本金241502.81元以及计至2019年3月8日止的利息33490.6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19年3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41502.8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61元,由被告***负担54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