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铁锋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铁锋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救护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96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铁锋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铁锋支公司负担683元,原告***负担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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